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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章程文章来源: 作者:语言艺术网 | 时间:2016-07-01 15:58: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语言表演教育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和健全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的语言表演教育专业水平认证体系,推动语言表演教育活动的规范进行,提高语言表演教育师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活动。
第二章 认证内容
第二条 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包括朗诵、播音主持等。
第三条 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认证等方式进行。
(一)初级:了解语言表演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初步掌握语言专业基础知识,具备语言表演或创作的基本能力,具有语言表演教育一般水平,能够满足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语言表演艺术考级1-4级教学需要。
(二)中级:熟悉语言表演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掌握专业语言表演基础知识,具备较熟练的语言表演及创作能力,具有语言表演教育中等水平,能够满足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语言表演艺术考级5-7级教学需要。
(三)高级:具有高水平的语言表演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较好地掌握语言表演专业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语言表演理解力与表现力,能胜任语言表演教育高层次的教学工作,能够满足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语言表演艺术考级8-10级教学需要。
第四条 主办单位以审核、培训、认证、公告、推介、监督等方式开展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活动,通过中国艺术考级网(www.artexamcn.com)为注册表演教师提供专门网页进行宣传推广,并在查询系统中公示。
第五条 注册表演教师可获得由主办单位颁发的相关专业《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证书》,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从颁发当月起长期有效。
第六条 注册表演教师有资格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年度优秀语言表演教师评选活动。
第七条 注册表演教师有资格成为主办单位全国语言表演艺术考级相关专业考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热爱语言表演教育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语音表演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申请参加某一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专学历:
1.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初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2.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中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3.具有3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高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二)大专学历:
1.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中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2.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高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三)大学学历:
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高级注册教师资格认证。
第九条 高等院校语音表演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申请参加某一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专应届毕业生,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相关专业初级认证;
(二)本科在读二、三年级学生,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相关专业初级认证;
(三)本科应届毕业生,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相关专业中级认证;
(四)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具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教学经历者,可申请相关专业高级认证。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教学业绩和自身教学发展需求,在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所示条件的基础上,可向主办单位申请参加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活动,也可以通过参加注册表演教师资格培训班获得认证。
第四章 认证办法
第十一条 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的申请时间不受限制,注册期限以缴纳注册费用时限为准。
第十二条 在具备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所示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依据自身教学发展需要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注册表演教师资格申请表》1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近期免冠两吋彩色照片2张;
(四)按级别不同,申请者提供本人相应视频资料(artexamP@126.com):
1.初级:中国古诗词1首,其他题材作品1个,现场教学视频约5分钟;
2.中级:中国古诗词1首,即兴评述1段(话题自拟,时间约5分钟),现场教学视频约7分钟;
3.高级:中国古诗词1首,现代诗歌1首,即兴评述1段(话题自拟,时间约7分钟),现场教学视频约10分钟。
第十三条 在具备本章程第三章第九条所示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依据自身教学发展需要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注册表演教师资格申请表》1份;
(二)身份证、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三)近期免冠两吋彩色照片2张;
(四)按级别不同,申请者提供本人相应视频资料(artexamP@126.com),具体要求同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四)款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注册表演教师按申请级别向主办单位或其授权机构缴纳认证、公告、证书等费用。
第五章 认证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表演教师有义务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语言表演教学活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注册表演教师,一经查实,立即注消“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证书”,并在主办单位认定媒体上公布:
(一)不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所示条件;
(二)注册认证期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及违规投诉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认证活动系自愿参与,参与者即视为已阅读并接受本章程,所有因未仔细阅读本章程而产生的问题主办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日起试行的《注册表演教师资格认证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表演教师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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